结论:民间借贷借款结算书确认后,原借条是否可以作废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双方明确约定原借条作废
如果双方在签订借款结算书时,明确约定原借条自结算书签订之日起作废,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借条因双方的明确约定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再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签订借款结算书,明确约定原借条作废,且甲已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向乙偿还了借款,此时原借条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 双方未明确约定原借条作废
若双方在签订借款结算书时,没有明确约定原借条作废,那么原借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借款结算书只是对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一次结算和确认,它并不能自动否定原借条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试图以结算书来否定原借条,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比如,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结算书,但结算书中并未提及原借条的效力问题。后来甲未按照结算书的约定还款,乙仍然可以依据原借条向甲主张权利。
-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即使双方在结算书中约定了原借条作废,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结算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结算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效,那么原借条的效力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此外,如果结算书的内容与原借条的内容存在冲突,且无法确定哪一份文件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原借条的效力。例如,甲在受到乙的胁迫下签订了借款结算书,约定原借条作废,但事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结算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胁迫事实成立,撤销了结算书,那么原借条的效力就可能不受结算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