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职工欠单位劳动保险费不还 负责收款的人收不上来 要收处分吗-时亚晴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负责收款的人是否会因职工欠缴劳动保险费收不上来而受处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收款人已尽到合理催收义务,无过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单位内部规定,收款人的核心职责是“通知、催缴、上报”,而非强制执行或承担欠费责任。若其已通过书面通知、口头提醒、上报欠费名单等方式履行职责,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隐瞒、串通欠费或重大过失(如未及时上报导致单位损失扩大),则单位无权对其处分。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单位未代扣的,仍由单位承担缴纳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虽未直接涉及收款人责任,但可类比:若收款人无过错,单位不得随意转嫁责任。
  2. 若收款人存在过错,可能被追责
    若收款人存在以下情形,单位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财务管理制度》)对其处分:

    • 故意隐瞒欠费情况:如明知职工欠费却未上报,导致单位被社保部门处罚或产生滞纳金;
    • 串通职工逃避缴费:如与职工合谋伪造缴费记录,或协助职工以虚假理由申请缓缴;
    • 严重失职导致损失:如因未及时催缴导致单位被纳入社保失信名单,或需支付高额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收款人过错导致单位损失,单位可要求其赔偿(但需注意,单位需证明损失与收款人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单位处分需符合法定程序
    即使收款人存在过错,单位对其处分也需遵循以下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 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分依据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单位需提供书面催缴记录、职工欠费证明、收款人过错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等;
    • 处分与过错程度相当:如职工欠费金额较小,收款人仅轻微疏忽,单位直接给予辞退处分可能被认定为“过度处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建议:

  • 若您是收款人,建议保留催缴记录(如短信、邮件、签字确认单)、上报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职责;
  • 若单位拟对您处分,可要求其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并注明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
  • 若对处分有异议,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单位规章制度内容、欠费金额、催缴过程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