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9条-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4-22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是关于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之前因盗窃被拘留,但根据其行为模式和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认为其有可能再次实施盗窃或其他犯罪,则可能对其予以逮捕。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参与恐怖活动,若其继续留在社会上,可能会策划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应当予以逮捕。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会试图销毁、篡改证据,或者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通口供,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被害人的举报而被侦查机关调查,若其认为被害人对其构成了威胁,可能会实施报复行为,因此应当对其予以逮捕。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可能会选择自杀或者逃跑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予以逮捕。

我的观点:该条款主要规定了逮捕的必要条件,即当取保候审等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采取逮捕措施。这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