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条款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未成年人可能在心智、认知等方面尚未成熟,其自我辩护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