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报价漏报,结算时是否可以更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因报价方自身疏忽导致漏报,且合同已明确约定: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报价为固定总价,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或类似条款,则结算时通常无法更改。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此时,报价方需自行承担漏报带来的损失。
若因报价方自身疏忽导致漏报,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结算时是否可以更改需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以及双方后续协商情况来判断。若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中允许在发现漏报后进行合理调整,且双方能够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结算时可以进行更改。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若因对方原因导致报价方漏报:如对方在提供资料或信息时存在隐瞒、误导等行为,导致报价方漏报,则报价方在结算时有权要求更改。因为对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报价方的合法权益。此时,报价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提供的资料、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漏报是由于对方原因导致的,并据此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报价的调整机制、范围、条件等条款。同时,在报价过程中,报价方也应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确保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漏报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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