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第几条第几款-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10-30 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百九十七条,同时还有其他相关法条作为补充。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核心规定: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三类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这主要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规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运输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排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该条款同样无效。
  2. 其他关联法条的补充:

    • 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若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或说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情形虽不直接导致条款无效,但可能产生类似效果,即该条款不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则直接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禁止合同中约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免责:同一条款还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 无效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格式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从合同成立之初,这些条款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对合同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 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若整体无效则合同终止,双方需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如果合同中只有部分格式条款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履行。但如果整个合同都因为格式条款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将终止,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健身房会员合同中约定“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费”,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该条款既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费,健身房不能以该条款为由拒绝。

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格式条款。
  •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不满,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应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格式条款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