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垄断行为-陶志宏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公司事务

构成垄断行为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这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常见形式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多家企业联合提价)、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如共同减产以维持高价)、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如划分销售区域)、限制新技术或新设备的购买或开发(如限制研发投入)、联合抵制交易(如联合拒绝销售某一品牌产品)等。
    • 纵向垄断协议: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旨在控制市场或排除竞争的协议。常见形式有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如生产商规定经销商的销售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汽车厂商设定最低售价)等。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滥用此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如公用企业高收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电商平台排挤竞争对手)、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如关键技术企业拒绝许可技术)、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或指定经营者交易(如电信运营商要求特定品牌手机入网)、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如电脑销售商强制搭配配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如连锁酒店对新老客户收取不同价格)等。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如两家大型钢铁企业合并增强市场力量)、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如大型互联网企业收购小型竞争对手)、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如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实际控制另一家企业)等情形。这些集中行为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构成垄断行为。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地方政府要求公共工程使用指定建筑材料),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标准或采取重复检验等歧视性措施)等。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垄断行为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垄断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
  • 作为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同时,应当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如果发现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可以向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以便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可能法律后果:

  • 对于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关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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