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必须补偿2N”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法》具体应用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过失性辞退及部分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针对您提到的“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并且这种终止并非基于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或部分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二倍”即通常所说的“2N”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多个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案例库都支持了这一观点,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存在法定辞退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员工续订合同的要求,否则需支付2N赔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在连续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不再续签,并且这种终止并非基于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或部分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的赔偿金。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