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程序中,列明当事人是一个关键且需要细致处理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对再审当事人如何列明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与框架
维持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
- 再审程序通常是在原生效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原则上应维持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
诉讼地位延续性:
- 在再审申请书中,应沿用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称谓,如“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等,以体现程序的衔接性。
二、具体列明方式
自然人当事人:
- 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身份证号。
- 示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三,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法人或组织当事人:
- 需注明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 示例: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大厦X层。法定代表人:赵六,总经理。
其他参与人:
- 如原审第三人,应按照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列明方式进行。
- 示例:原审第三人:王五,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因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义务转移:
- 如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终止,其权利义务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受,此时应以该承继主体为当事人。
-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诉讼(需符合法律关于近亲属范围及顺序的规定)。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 如果原生效裁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应依法追加其为当事人。
- 追加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 此时,案外人作为申请再审人,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名称准确性:
- 核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避免使用简称或曾用名。
地址完整性:
- 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含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代表人说明:
- 当事人众多时需推选诉讼代表人,注明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身份变更处理:
- 涉及继承、分立等情况的,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承继关系。
五、示例对比
- 错误示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未明确身份信息)
- 正确示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A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B公司…”(完整要素齐全)
综上所述,再审程序中列明当事人需要遵循法定格式,准确区分不同角色并规范表述。在处理特殊情形时,如权利义务转移、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应依法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注意名称准确性、地址完整性、代表人说明以及身份变更处理等事项,以确保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