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当事人地位如何列名-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行政纠纷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地位的列名需根据再审申请人与原生效裁判中的诉讼地位进行区分,具体规则如下:

  1. 再审申请人列明规则

    • 若再审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直接列明为”再审申请人(原审X告)”(X为原诉讼地位);
    • 若原审有多个当事人均申请再审,需分别列明为”再审申请人1(原审X告)、再审申请人2(原审X告)…“;
    • 特殊情形:原审当事人死亡后由继承人申请再审的,列明为”再审申请人(原审X告XXX之继承人)”。
  2. 对方当事人列明规则

    • 未申请再审的原审对方当事人,列明为”被申请人(原审X告)”;
    • 原审多个对方当事人未全部申请再审时,按原审诉讼地位依次列明为”被申请人1(原审X告)、被申请人2(原审X告)…“;
    • 若对方当事人已死亡或终止,列明为”被申请人(原审X告XXX之权利义务承继人)”。
  3. 第三人列明规则

    • 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列明为”再审申请人(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申请再审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列明为”原审第三人”;
    • 再审新增加的第三人,列明为”第三人”。

实务要点提示:

  • 再审申请书需严格按上述规则列明当事人地位,否则可能被法院退回补正;
  • 当事人地位列明错误可能影响程序权利行使(如管辖权异议、上诉权等);
  • 涉及涉外案件时,需在当事人名称后标注国籍或注册地。

建议根据具体案情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至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复杂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案件细节,我会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