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刑事辩护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现在我对该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法条解读

  1. 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 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则通常指关于特定事项的信息或资料,这些信息或资料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3. 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是指通过打听、询问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4. 犯罪目的: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这一目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实施上述行为。

  5. 刑罚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为了获取境外机构提供的高额报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国家机密文件,并将其提供给境外机构。该行为就构成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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