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出具后,质保金是否算欠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质保金性质与合同约定
质保金本质是发包方为保障工程质量,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款项,其返还通常以工程质量合格且保修期届满为前提。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在结算后仍属于应付未付款项”,则可视为欠款;若合同约定“质保金需待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则结算时仅确认金额,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即时欠款”。
结算审核定案书的法律效力
该文件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但通常仅明确总价款及预留质保金比例,不直接改变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例如,若定案书载明“总价款1000万元,其中5%作为质保金”,此时质保金属于“已确认但未到期债务”,而非即时欠款。
保修期与支付条件的关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返还需满足两个条件:
实务中的争议点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可能引发争议。此时需结合《民法典》第511条(履行期限不明确)处理,通常以合理期限为准。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承包方可主张其构成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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