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事后将部分受贿款项返还给行贿人,这一行为并不改变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也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贿罪的本质
-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核心在于“收受”,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无论其后续如何处理这些财物,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 事后返还的性质
- 事后返还受贿款项,并不能消除之前的受贿行为。这种返还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如害怕被查处、良心发现等,但并不能改变受贿的事实。
- 在法律上,受贿罪的成立并不以受贿人最终是否占有财物为条件。只要受贿人接受了财物,无论其后续是否返还,都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三. 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刑罚是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的。事后返还受贿款项,并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理由。
- 如果受贿人事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退赃,可能会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其受贿罪的成立。
我建议:对于受贿行为,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无论后续如何处理,都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发现自己有受贿行为,应该尽快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争取从宽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