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未提供实验室温湿度管控记录不符合哪个条款”的问题,这通常与药品经营或相关行业的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特别是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我们可以进行以下详细分析:
首先,未提供实验室(或类似药品储存、经营场所)的温湿度管控记录,主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该规范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这意味着,药品经营企业有义务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以确保药品在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进一步地,如果这种未记录的行为发生在药品经营企业,并且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您提到的情境是“实验室”,但如果该实验室涉及药品的储存、研究或相关活动,并且未按照药品经营或研究的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温湿度管控和记录,那么同样可能违反上述法规条款。
总结来说,未提供实验室温湿度管控记录,主要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关于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的要求,并可能因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遵守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药品经营或相关研究的场所,相关企业或机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