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检查缺失部分物料记录不符合哪条条款-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合同纠纷

来料检查缺失部分物料记录不符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要求

  1.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且记录需保存至少两年。

  2.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此条款进一步针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强调了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要求。

  3.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详细列出了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应包含的内容,如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以及供货者的相关信息。此条款为学生服原辅材料的验收记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二. 违规后果

  •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上述条款,即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将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在某纤维制品生产企业中,若质检部门在来料检查时发现部分物料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缺失,那么该企业的行为就违反了上述条款,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来料检查缺失部分物料记录不符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建议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款,确保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完整、准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