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竞谈,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关于是否可以一次报价就成交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书面对书面的采购方式,谈判双方的诉求都反映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面对面的口头谈判来进行。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施工项目,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如果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都完整、明确,且没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报价可能是更为高效的方式。因为供应商在报出第一轮价格前,由于不知道与谁竞争,所以首次响应文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会较为真实、准确。如果再要求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现场提交最后报价,可能会引发供应商之间现场协商报价、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等串通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可以规定,最后报价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报价,即一次性报价。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反,它有利于引导供应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认真、谨慎地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从而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采购项目后续的结算、审计。
因此,工程竞谈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一次报价的,但具体是否采用一次报价的方式,还需要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如果谈判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供应商就可以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