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能否提出执行异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即追加的事由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由。若股东认为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如错误地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那么股东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才可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公司财产充足,则无需追加股东。
证据要求: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若被执行人或被申请追加的股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追加
出资不实:若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欠付出资、虚假出资、瑕疵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此时,若股东认为自身已足额出资或不应被追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抽逃出资: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利用各种手段将其已缴纳出资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而继续享有股东权利,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样,若股东认为自身未抽逃出资或不应被追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追加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应由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每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若股东认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或不应被追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审理
若股东认为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如错误地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若股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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