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化妆品强制措施扣押能用第60条吗-范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侵权纠纷

结论:是否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0条对过期化妆品采取强制措施扣押,需分情况讨论,若过期化妆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该条款明确规定的违法情形,则可以适用;若仅是超过保质期但未涉及其他违法情形,则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扣押。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第60条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0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包括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关键点:该条款的核心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尤其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若过期化妆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如因过期导致成分变质、功效丧失或产生有害物质),且存在“冒充合格产品”的故意(如未标注过期信息仍销售),则可适用该条款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2. 过期化妆品的定性

  • 若仅过期但未变质:化妆品过期后,若其成分、功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未滋生细菌、未产生有害物质),且未以“合格产品”名义销售(如明确标注“过期”或“临期”),则不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能直接依据第60条扣押。此时可能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条款(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 若过期且变质:若化妆品过期后发生变质(如颜色改变、气味异常、分层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若销售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则可能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时可依据第60条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3. 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第60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该条款未直接规定“扣押”,但行政机关在查处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可能灭失、事后难以取得等),并遵循法定程序(如出具书面决定、告知权利等)。

4. 实务建议

  • 执法机关角度:在查处过期化妆品时,需先判断其是否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属于,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60条扣押;若不属于,则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理,但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需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
  • 企业角度:若化妆品过期,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妥善处理(如销毁、退货等),避免被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已被扣押,可结合具体事实(如是否变质、是否如实标注等)提出异议。

总结:过期化妆品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第60条扣押,需结合其是否变质、是否以“合格产品”名义销售等具体情形判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