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免责条款是否应当履行说明提示义务-杨玉婷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合同纠纷

强制性免责条款应当履行说明提示义务。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义务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合同中的强势方或制定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义务同样适用于强制性免责条款。若未履行说明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据此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二、实际操作层面

  1. 提示方式:

    • 提示应当显著且合理,足以引起合同相对方的注意。例如,可以使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或不同颜色的字体等方式来突出显示免责条款。
    • 对于普通消费者,提示方式应更加直观和易懂;对于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商业主体,提示方式可能需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
  2. 说明内容:

    • 说明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合同相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
    • 对于专业术语或复杂条款,应使用通俗语言进行解释,避免使用模糊、隐晦的语言或暗示方式。
  3. 证据保留: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履行说明提示义务。例如,书面合同中的签收记录、阅读确认声明,电子合同中的操作记录、弹出提示框截图,或口头提示的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三、法律后果层面

  1. 条款无效:

    • 若未履行说明提示义务,强制性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据此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2. 赔偿责任:

    • 若因未履行说明提示义务而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特殊领域要求

在保险、金融等特定领域,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免责条款,并详细解释其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未履行此义务,保险人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建议: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中包含强制性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严格履行说明提示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合同相对方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以确保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若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