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被告是否应追加为必要共同参加诉讼-吴鹏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侵权纠纷

在共同侵权案件中,被告是否应追加为必要共同参加诉讼人,需分情况讨论:

一、必要共同诉讼情形下,法院应依职权追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诉讼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

举例说明:假设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丁受伤。丁仅起诉甲要求赔偿,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以确保案件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

二、非必要共同诉讼情形下,法院有裁量权

在非必要共同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法院并非必须追加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侵权行为的性质、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侵权人。

特别提醒:

  • 若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法院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当事人申请追加与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结合

除了法院依职权追加外,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会通知其参加。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法院仍会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法院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建议: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尽可能了解所有共同侵权人的情况,并在起诉时一并列出,以避免后续追加被告的麻烦。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有更多关于共同侵权或必要共同诉讼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