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监察委调查材料中 哪些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哪些不-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行政纠纷

在行政执法与监察委调查材料中,关于哪些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哪些不可以,这主要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方式、种类以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和标准。

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以下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 物证:如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
  2. 书证:如贪污受贿的账目记录、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
  3. 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者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4.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调查人对自己行为的陈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记录案件事实的资料。
  6.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

这些证据材料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经审查属于应当排除的或者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1.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 主要包括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当事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
    • 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主要包括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威胁当事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骗当事人以获取证据。
  2.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 对可能严重影响处置结果合法公正的,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经查证,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也应当排除。

注意事项

  •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 调查人员应注重分析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熟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调查人员应重视取证程序,程序违法势必导致证据瑕疵,甚至导致证据被排除而不能使用。
  • 调查人员应合理构建证据体系,确保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过程。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收集方式、种类以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而非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