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起诉复议的程序”,这实际上涉及到了两个层面的法律程序:一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二是针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或撤销)的特定程序。我将分别为您详细解释。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其一般程序包括:
提出申请:
-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审查: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 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与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 复议决定作出后,会送达至申请人。
二、针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或撤销)的特定程序
针对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复议或撤销:
启动主体:
- 不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均可以依职权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情形与处理:
- 原判断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发生较大变化:如出现了新的物证、人证,改变了对原案事实的基本认定。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予以重新侦查,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 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基本没有变化,但发现确有错误:在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后,是否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倾向认为,无需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如果是本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形成新的起诉决定;如果是上级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的,应当交由下级院提起公诉。
-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反悔: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如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如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审查期限与强制措施:
- 审查期限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但应遵循效率与公正的原则。
- 在撤销不起诉决定并重新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不起诉复议的程序涉及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和针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或撤销)的特定程序。如果您或他人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可以根据上述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或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