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有民事赔偿责任么-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一般无权要求其他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垄断协议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垄断协议实施者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中的裁判观点,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无权依据反垄断法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原因如下:

  1. 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六十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制止和打击垄断行为提供民事司法渠道,对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主体提供民事救济。如果原告并非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受害者,而是该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其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因而其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
  2. 行为正当性: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自身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即便因参与和实施该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该损失亦因该主体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而不应获得救济。
  3. 法律效果:给予垄断行为实施者以损害赔偿会产生鼓励和支持相关垄断行为的消极法律效果。如果支持垄断行为实施者的诉讼主张,则无异于维持和鼓励该违法行为。

垄断协议受害人角度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是直接侵害了消费者、交易相对人等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垄断协议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损失主要包括:

  1. 直接经济损失:即因垄断协议导致的多支出或少收入价款的损失。
  2. 期待利益损失:即因该垄断协议导致本应获得却未能获得的利润,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业务或者财产损失。

实务建议

  1. 对于垄断协议的受害人:如果因垄断协议遭受了损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垄断协议的存在、自身因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以及损失与垄断协议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对于涉嫌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认识到垄断协议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参与或实施垄断协议。如果已经参与了垄断协议,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竞争秩序。同时,应做好应对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准备。

案例指引:在“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法院向垄断行为人释放了强抑制的警示信号,也向垄断行为的受害人给出了有效权利救济的释法指引。这进一步证明了垄断协议受害人有权要求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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