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年龄已达60岁以上的女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劳动者达到60周岁时,通常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双方继续保持用工关系,那么后续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具体来说,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强行解除合同,但劳动者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通常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非经常性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60岁以上女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具体的解除原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