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把银行卡密码给家属了算是遗产吗-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婚姻家庭

生前把银行卡密码给家属,并不直接等同于该银行卡内的存款就是遗产,是否构成遗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视为赠与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类审理思路,即将被继承人生前将取款密码告知部分子女由其自行支取的行为,默认为赠与。这类法院往往会主张,为该子女所提取款项已经用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或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予其。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很难举证被继承人当时是否知情或自愿,因此较难将该笔款项纳入遗产范围。例如,西宁中院(2023)青01民终2348号判决就认为,“被继承人将118万元存款的取款密码告知部分子女自行支取,应当视为已经对该118万元存款行使处分权,完成赠与子女行为”。

二、不视为赠与,应作为遗产分割的情况

另一类法院对该类案件举证要求更为严苛。例如,上海市第一中院《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就明确指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额转出的情形,若操作人非被继承人本人,则要先认定被继承人对转账事宜是否知情。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需要实际转账人举证证明转账目的和用途,如实际转账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将转出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以具体案例为例,在李梅与老邹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小邹在两名被继承人死亡前提取了其两人的存款170万元,并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梅与老邹对其的赠与。然而,二审上海二中院认为,170万元系巨额财产,不能仅凭小邹从被继承人银行账户提取了170万元的事实,就得出被继承人有将170万元赠与小邹的意思表示。小邹应对此进一步举证,在小邹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知晓小邹提取上述170万元的情况下,亦不能以被继承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就小邹的取款主张权利为由,认为170万元系被继承人对小邹的赠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小邹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提取的170万元,系被继承人对小邹的赠与依据不足,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三、法律建议

  1. 保留证据: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家属的行为,且家属确实提取了款项,那么为了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遗产),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表示、提取款项的用途说明等。

  2. 协商解决:在家庭内部,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遗产分配问题。如果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方案。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或者对遗产的性质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