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如何认定共犯主观上是否知情 典型案例-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经济纠纷

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共犯主观上是否知情时,我们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以及结合客观行为和典型案例来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1. 共同故意的形成: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共同故意可以事前形成,例如开票方、受票方和介绍方事先商议明确分工和虚开金额;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默契达成,如一方在虚开过程中发现另一方行为后非但不制止反而配合。
  2. 对行为性质的认知:

    • 行为人应知晓所参与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即发票无真实交易背景或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例如,甲公司为帮助乙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开具发票,双方均明知此为虚开行为。

二、典型案例分析

  1. 企业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人员虚开:

    • 案例:某纺织公司案中,法人代表王某指使会计张某制作虚假出库单,对外虚开800万元发票。
    • 认定:法院认定王某为主犯,因其组织、策划了虚开行为;张某为从犯,因其在王某的指使下参与了虚开行为。二者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张某明知王某的意图并配合实施了虚开行为。
  2. 中间人撮合虚开交易:

    • 案例:某贸易案中,黄某撮合6家企业虚开发票,收取票面金额3%的居间费。
    • 认定:尽管黄某未直接开具发票,但其通过撮合交易,为虚开行为提供了帮助,且明知虚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认定构成共犯。
  3. 关联企业协同虚开:

    • 案例:某集团设立三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循环开票,涉案金额1.2亿元。
    • 认定: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7人均被追责。他们明知虚开行为的违法性,并共同参与了虚开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三、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

  1. 善意取得不构罪:

    • 如果受票方确因真实交易取得发票,且不知发票系虚开的,不构成共犯。这要求受票方在取得发票时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且没有参与虚开行为的故意。
  2. 过失行为不构罪:

    • 如果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发现材料造假,但无主观故意的,不构成犯罪。这要求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没有参与虚开行为的故意。

四、实务风险提示

  1. 谨慎对待“税务筹划”,避免出借公司资质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
  2. 拒绝配合制作虚假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以免成为虚开行为的共犯。
  3. 业务留痕需完整,异常交易及时报备,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
  4. 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举报,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共犯主观上是否知情,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以及结合客观行为和典型案例来进行判断。在实务中,我们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