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案件中涉及的两个罪名中有一个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检察机关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不起诉情形时(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那个罪名,检察机关将不会提起公诉。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检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释放犯罪嫌疑人,确保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再者,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的救济途径: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以维护其执法公正性和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是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此外,被害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有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张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两个罪名(如盗窃罪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小张不构成诈骗罪,但构成盗窃罪。那么,检察机关将只对盗窃罪提起公诉,而对诈骗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如果小张在押,检察机关将立即通知看守所释放他。同时,如果公安机关对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被害人对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中一个罪名不构成犯罪时,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