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发现服刑人员存在漏罪时,处理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这些步骤结合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惯例:
一、发现与移送
发现漏罪: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或者监狱在管理服刑人员时,若发现服刑人员存在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行,即构成漏罪。
移送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或相关类似条款,具体条款号可能因法律修订而有所变化)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或公安机关,视漏罪发现的具体情境而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管辖权的确定
原审地检察院:通常,漏罪案件可以移送至罪犯原审地检察院处理。
服刑地检察院:如果案件由服刑地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也可以移送服刑地检察院。
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原居住地等地的检察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的管辖:对于非职务犯罪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也需要根据诉讼便利原则,确定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广义上包括监狱)、原侦查机关等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三、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诉讼程序重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需要立案侦查时,新的诉讼程序随即开始。
重新逮捕:办案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因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重新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利用服刑人员的身份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活动。
四、羁押场所的转移
建议转移:一旦决定立案侦查漏罪,建议将犯罪嫌疑人从监狱转移至看守所。这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和监狱两个管理部门职权行使的重合,防止管理混乱,以及犯罪嫌疑人利用监狱相对宽松的环境干扰对漏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实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建议通常会被采纳,以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办案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刑期折抵:此期限计算在前罪刑期之内。如刑期届满,剩余期限在漏罪作出判决后折抵漏罪刑期;如漏罪不成立,国家只对超出前罪刑期部分进行国家赔偿。
六、审查起诉与审判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若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当公安机关发现服刑人员存在漏罪时,会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