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作为公立学校的职工,享有比较完善的福利待遇,当教师需要请病假时,其工资的扣除或发放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下是对教师请病假时工资扣除情况的详细解答: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情况
- 基本工资与级别工资:全额计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这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如适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等。
- 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如适用)以及个别市县事业单位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也是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情况
- 从第3个月起: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 工作年限满十年: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
- 从第7个月起: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 工作年限满十年: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 年度考核影响: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四、劳动法相关规定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些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合同延续: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五、特别提示
-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 违法行为的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病假时,不得做出违法行为,如无故扣除工资或违反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等。
综上所述,教师请病假时,其工资的扣除或发放是根据病假时长、工作年限以及事业单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的。同时,也需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