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生活能自理还能要护理费不”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规定。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活护理费”的定义和发放条件。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通告和政策解读,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的生活费用。这意味着,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是基于工伤人员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前提。
接下来,我们来看生活自理障碍的划分标准。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
如果您的生活能够完全自理,即不存在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需要护理的情况,那么根据现行规定,您是不符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条件。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工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其发放与个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紧密相关。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有特定的工伤保险政策或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生活能够完全自理,那么根据现行规定,您是不符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条件。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