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是否在劳务合同鉴定范围内,需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及鉴定目的来判断,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
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措施费归属或计算方式,则属于鉴定范围
例如,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务方)负责施工期间的脚手架搭设费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此时措施费(脚手架费用)作为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必然属于鉴定范围。鉴定时需核查合同条款、实际发生量及单价,判断是否按约履行。
若劳务合同未约定措施费,或约定由发包方承担,则通常不在鉴定范围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实务惯例,措施费(如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一般由总承包方或发包方承担,除非合同明确转移给劳务方。若合同无约定,鉴定时通常不将措施费纳入劳务合同纠纷的鉴定范围,而可能属于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的争议范畴。
补充说明:
建议:
若您手中有劳务合同文本或具体争议细节,可进一步提供,我会结合条款内容为您分析鉴定范围及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