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以下几类案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
- 纠纷起因多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例如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邻里间的土地使用争议、同事间的工作纠纷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 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问题。
- 还包括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的纠纷:
- 这类纠纷可能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等经济活动引发。
- 也可能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福利待遇问题而产生。
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
- 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述案件。
- 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可以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特殊环境下的因素变化新出现的纠纷:
- 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案件等也逐渐成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不予受理的纠纷类型:
-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轻伤害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
法律建议:
- 在遇到上述可调解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后果:
-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如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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