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案件来源有哪些-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的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依申请调解这一主要途径,同时结合矛盾纠纷排查等预防性机制产生的案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依申请调解

  1. 定义与依据
    依申请调解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是人民调解案件的主要来源。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向居住地、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实践案例
    以楚雄市大地基司法所2025年第一季度数据为例,其受理的11件人民调解案件均来源于当事人申请。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如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婚恋纠纷等。

  3. 申请条件

    • 明确的申请调解人;
    • 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 具体的请求;
    • 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矛盾纠纷排查与预防性调解

  1. 定义与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矛盾纠纷排查,主动发现潜在纠纷并介入调解。此类案件虽非直接由当事人申请,但属于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范围。《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纠纷发生。

  2. 实践案例
    楚雄市大地基司法所在2025年第一季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7次,预防纠纷27件。此类案件通常通过社区走访、风险评估等方式发现,涉及邻里纠纷、公共设施使用纠纷等。

  3. 排查机制

    • 定期排查:结合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节点开展专项排查;
    • 不定期排查:针对特定区域或群体进行动态监测;
    • 风险评估:对高发纠纷类型进行预警,提前介入调解。

三、其他潜在来源(补充说明)

  1. 行政转介
    部分地区探索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机制,如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可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但此类案件仍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属于强制转介。

  2. 司法建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适合调解的纠纷,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但此类案件需当事人另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主动介入司法程序。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反向说明)

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案件来源:

  1.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如刑事案件、行政处罚纠纷);
  2.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
  3.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建议

  1. 当事人角度:若发生纠纷,可优先向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需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调解请求。
  2. 调解组织角度:应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与社区、行政机关的联动,主动发现并化解潜在纠纷。
  3. 法律后果提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申请司法确认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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