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能否主张优先受偿-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合同纠纷

工程进度款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涵盖承包人建设工程中需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开销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并不在此范围内。

二、合同未解除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施工方同样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享有是不同的概念。行使优先受偿权是通过工程折价、拍卖等方式使工程变现,对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过程。而确认优先受偿权只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判决的形式固定权利,以便为将来可能存在的权利行使做准备,与合同是否解除没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生效判决中也认可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即使合同继续履行,施工方仍然可以主张在欠付工程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工程未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合同未解除”实际隐藏着“工程未竣工”的前提条件。对于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有明确观点,即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因此,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与条件

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承包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外,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长是六个月,计算时间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的计算并不妨碍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工程未竣工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因为确认优先受偿权只是固定权利,并不涉及权利的立即行使。

五、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方可以在主张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要求确认在欠付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即使合同继续履行或工程未竣工,施工方也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固定了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待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施工方仍然可以另行主张确认工程结算款欠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两者并不矛盾,仅仅是优先权的范围不同。

建议:

  • 施工方在主张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要求确认在欠付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固定自己的法律权利。
  •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等。
  •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施工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