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13条第二款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针对这一规定,我为您详细分析如下:

一. 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 第一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部分费用主要涉及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因此在破产清偿中享有最高优先级。

  2. 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里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指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如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部分费用虽然也涉及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清偿顺序上位于第二顺位。

  3.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指除前述两类债权以外的其他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位于最后。

二. 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规定

  1. 范围界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社会保险费主要指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2. 清偿顺序:这些费用在破产清偿中位于第二顺位,即在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得到清偿后,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3. 申报与确认:在实践中,这些费用的申报和确认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进行。然而,由于法律对于申报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但无论由谁申报,这些费用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三. 实务中的处理建议

  1. 及时申报: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以确保这些费用能够在破产清偿中得到妥善处理。

  2. 严格审查:管理人在处理这些费用时,应严格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存在争议的费用,应及时与申报主体进行沟通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 保障职工权益:在处理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确保这些费用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清偿。

我的观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在破产清偿中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这些费用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