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制度。具体来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适用条件:

    • 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且终结时间未超过二年。
    • 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其他应供分配的财产。
  2. 追加分配的程序:

    • 债权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符合追加分配的条件,将按照原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 特殊情况处理:

    • 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4. 相关法律条款的关联:

    • 该法条与《企业破产法》中的其他条款紧密相关,如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关于财产追回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规定等。
  5. 实践应用:

    •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人的财产状况,若发现可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的财产,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注意事项:

    • 债权人提出追加分配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的财产。
    • 人民法院在审查追加分配申请时,将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追加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破产清算、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公司事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