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认定,主要依据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以及是否具备典当的法律特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认定: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典当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即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需同时进行,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
二、认定要点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区分典当与借贷:
主体资格:
- 典当行作为特种行业,其审批管理手续严格,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通常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
权利性质:
- 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
- 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费利内容:
- 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
- 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
法律效果:
- 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如事先做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典当行可依公证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当物来清偿因典当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 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放弃行使担保权利。
三、实务中的认定原则
根据上述区别,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 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
- 虽名为典当但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的合同,一般按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认定和处理。例如,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且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的,法院最终会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 名为典当实为借款,但借款方为自然人的,则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利息标准一般不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四、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但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 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3%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