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前,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时,款项性质应认定为还利息还是本金,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处理
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顺序(如“先还息后还本”或“按比例还本付息”),或债务人还款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如“还利息”),则直接按约定或备注认定。例如,合同约定“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债务人按月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利息。
无明确约定时,按法定顺序处理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以下顺序抵充:
债务人主张抵充顺序时的例外
若债务人提出证据证明还款时与债权人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变更了法定抵充顺序(如约定“先还本”),则可能按双方实际意思表示处理。但需注意,此类约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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