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以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后,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时效,一般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原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的起诉时效
非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那么当事人再选择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时效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计算,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原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时效的中断与不计入:如果因为先申请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而耽误了向法院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称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之情形。也就是说,自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至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计入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内。
二、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时效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只能起诉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此时,起诉时效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计算,即自收到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不予受理行为起诉被驳回后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行为进行了起诉,但起诉被驳回,再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这种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一般来说,如果起诉被驳回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超过了起诉时效,那么当事人再起诉原行政行为时,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障碍。不过,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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