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或更准确地说,在民事申请再审的审查过程中,这有时与二审后的再审程序相关)是否需要询问当事人,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查需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规定
在民事申请再审的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这意味着,询问当事人并不是所有再审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查判断来决定的。
二、必须询问的情形
有新证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这是为了核实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其对原判决、裁定的影响。
特定事由申请再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询问的程序和要求
通知时间:如果合议庭决定询问,一般应在询问3日前通知当事人。
询问主持:询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或者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延期询问: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到场,或者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出现,可以延期询问。
中止询问:在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案件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询问等情形下,可以中止询问。
终止询问:如果询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并经准许,或者询问申请人死亡或解散且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等情形出现,应当终止询问。
五、实践中的规范
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其下发的《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询问申请再审人,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这进一步强调了询问当事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的重要性。
总结:二审(或再审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询问当事人,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查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新证据或特定再审事由时,人民法院应当或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