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未如实告知且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可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属于“重要事实”且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注意: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不属于“重要事实”或未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法律对“重要事实”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例如:
若保险公司已放弃解除权(如明确表示继续承保),则不得再主张解除
实践中,若保险公司在知悉未如实告知事项后,仍收取保费、出具保单或进行理赔,可能被认定为“弃权”,后续不得再以该事由解除合同。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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