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的司法解释-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行政纠纷

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特定情形,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信用惩戒及诸多限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例如,被执行人伪造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执行。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被执行人需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拒绝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构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 法院可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若被执行人违反此令,如乘坐飞机头等舱、在星级宾馆住宿等,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能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分期偿还债务,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1. 信用惩戒:

    • 执行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 限制高消费:

    • 人民法院可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3. 影响期限: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但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者,人民法院可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四、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总结: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应充分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