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取证据的条款-张远梅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劳动纠纷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调取证据的条款,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及调查核实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权根据需要调取证据,具体包括:

    • 调查核实权:社保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
    • 举证责任倒置: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调取的实践要点

    • 社保部门的主动调查: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可自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查阅病历、现场勘查等;
    • 用人单位的配合义务: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如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逾期未提交可能被推定为存在工伤事实;
    • 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社保部门可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协助调查,或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3. 劳动者如何应对证据问题

    • 主动收集证据:劳动者应保留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同事证言等),尤其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时;
    • 申请社保部门介入: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其依职权调取;
    •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劳动者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第十九条赋予社保部门调取证据的权力,并明确用人单位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同时可要求社保部门履行调查职责。若遇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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