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期间,若一审法院已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二审法院通常直接终结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以下从法律原理、司法实践及操作建议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原理: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必要性
管辖权异议的本质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争议,旨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若原告撤诉导致实体案件终结,则管辖权争议失去存在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裁定),撤诉裁定生效后,案件程序终止,二审法院无需继续审查管辖权问题。
二审审查的必要性
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一审程序未终结”为前提。若一审法院已准许撤诉,实体案件已不存在,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缺乏必要性。此时,二审法院直接终结审查,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二、司法实践:两种处理路径及倾向性选择
直接终结审查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得知一审法院已准许撤诉后,通常直接裁定终结审查。例如,在(2023)桂10民申79号案中,原审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二审法院未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而是直接终结程序。这种做法能快速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继续审查的例外情形
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实质性主张(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风险),且撤诉可能损害被告程序利益,二审法院可能继续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操作建议:当事人与法院的应对策略
对当事人的建议
对法院的建议
四、法律依据与案例支撑
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总结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若一审法院已准许原告撤诉,二审法院通常直接终结审查。这一做法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若您遇到类似情形,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及时与法院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