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想补缴差额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院受理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差额补缴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 社保缴纳基数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仅按照基本工资缴纳。
同样强调了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维权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如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劳动者在主张工伤待遇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但这一争议的解决通常也需要先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我的观点是,对于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想补缴差额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应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行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