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想补缴差额诉讼法院是受理范围吗-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劳动纠纷

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想补缴差额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院受理范围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
    •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

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差额补缴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1. 多地司法实践表明,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差额补缴争议,通常认为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均认为此类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二. 社保缴纳基数的规定

  1.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仅按照基本工资缴纳。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同样强调了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维权途径

  •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 如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劳动者在主张工伤待遇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但这一争议的解决通常也需要先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我的观点是,对于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想补缴差额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应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行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