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一般不能抵抗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符合特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才应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承包人能否依据前述规定对抗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多数观点认为不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169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并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此承包人不能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执行。
二. 分析结论
不能对抗执行的原因: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方式,而非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要求,承包人据此提出的异议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际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16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判例所示,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在面对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时,承包人仍然无法以此为由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以房抵工程款一般不能抵抗法院强制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