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能转嫁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风险转嫁限制
背靠背条款无效:在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常通过“背靠背”条款将发包人支付不能的风险转嫁给实际施工人。但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若转包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亦无效。例如,最高院在审理(2018)最高法民申2278号案件时明确指出,背靠背条款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范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工程价款的支付不应以业主划拨工程款为前提条件。
模糊表述转嫁风险被禁止:根据浙江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杜绝将风险无限制转嫁给投标人的行为。这一规定从源头控制了风险转嫁的可能性,使合同条款更清晰、责任更明确。
二、特定情形下的风险承担原则
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对中标价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若发现综合单价异常(如明显低于成本或市场均价),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确定合理单价,且该单价仅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计价。这一规定直击“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乱象,防止发包方通过不平衡报价将风险转嫁给承包方。
结算审核期限与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针对部分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资料不全”等为由拖延结算的问题,《意见》明确结算审核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规定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这一规定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发包方通过拖延结算将资金风险转嫁给承包方。
三、风险转嫁的合法性边界
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虽然有法院认为,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背靠背条款属于结算条款,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关于双方结算的事宜仍应按照结算条款执行。但这一观点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随意转嫁风险。在合同无效或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仍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进行裁判。例如,佛山市中院在审理(2020)粤06民终4350号案件时指出,若不参照合同约定而直接判决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则无疑使得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时获得比有效时更大的利益,这有悖于法理。但这也同时暗示了,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权益,防止风险的不合理转嫁。
政府国企项目的特别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政策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结算支付规定,防止通过不合理条款转嫁风险。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公共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管,也进一步限制了发包方在政府国企项目中的风险转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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