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罚法条文-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法条文主要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例如,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依据此条款对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指山鸿鑫市场分店进行了警告处罚,因其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二.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具体为:如零售药店存在此类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例如,银川市市场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就曾对一家连锁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预示着新规定实施后的严格监管态势。

我建议相关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执业药师在岗销售处方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