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辞职选择失业原因时不应表述为被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下面是具体的分析:
一. 协商辞职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
协商辞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结束劳动关系的。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因某种原因(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决定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结束更多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决定的。
二. 失业原因的选择
在填写失业原因时,应准确反映劳动关系的结束方式。对于协商辞职的情况,应明确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类似表述,而不是“被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者更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 法律依据
虽然具体的失业原因选择可能不涉及特定的法律条文,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为协商辞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强调了协商辞职与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
我建议:在填写失业原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选择,避免产生误解或影响后续就业和社保待遇。对于协商辞职的情况,应明确选择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结束劳动关系的表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