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物业公司被解聘在继续服务 业主不在承担物业费的依据-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房产纠纷

最高院关于物业公司被解聘后继续服务,业主不再承担物业费的依据主要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服务费用。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物业服务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这意味着,物业公司原本依据合同享有的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以及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都随之终止。

  2. 实际案例:例如,在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程序解聘了原物业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自解聘通知生效之日起,原物业公司即不再享有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业主也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后续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 业主无需支付后续物业费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被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如果仍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但由于其已不具备合法的合同依据,因此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2. 逻辑推理:既然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物业公司就失去了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合法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也是基于其自愿或某种非合同关系,而不能强制业主支付费用。

三.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当物业公司被解聘后,如果其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后续的物业服务费用。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失去了收取物业费的合法依据。我建议业主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首先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情况,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支付物业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